益友视点 | 监管升级!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时间:2022-06-06 作者:益友天元
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登记材料清单》)、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备案关注要点》)。我们第一时间对更新后的《登记材料清单》进行了分析、对比和解读。
一
过渡期安排
为确保平稳过渡,基金业协会就本次更新的《登记材料清单》设置3个月过渡期,即自2022年9月3日起,所有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新版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在过渡期内,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尽量按照本次更新的《登记材料清单》以及原《登记材料清单》中的较高标准提交申请材料,以提高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效率。
二
本次修订情况
2020年,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登记材料清单》,规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材料要求。在当时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领域的“金标准”。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管实践,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登记材料清单》,便利申请机构对照准备登记相关材料。《登记材料清单》的更新往往体现着协会监管逻辑和重点的变化,我们将各个项目的变动情况列示如下,其中,“未修改”是指完全保留了之前材料要求,“无实质变化”是指仅有细微区别,但未做实质调整的项目,“重大修改”是指协会对这些项目进行了重大调整和修改,申请机构应对此予以重点关注的内容。
1、机构基本信息
变动 类型 | 项目 | 2020版 | 2022版 |
未修改 | 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办公场地使用证明、商业计划书 | ||
无实质变化 | 拟投资项目证明材料 | 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 应上传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
重大修改 | 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及集团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 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 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基金业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
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 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 【删除】 | |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 申请机构的设立或后续展业如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标说明、引导基金相关批复、行业知名机构举荐函/推荐信等相关支持文件可一并上传。 | 【未予列示】 |
2、相关制度
该项目无修改,基金业协会继续强调相关制度的针对性,即制度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并应根据申请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可照搬照抄。
3、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
变动 类型 | 2020版 | 2022版 |
重大修改 | 1.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均需出具) 2.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房地产除外)的关联方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 1.申请机构自身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2.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3.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
4、诚信信息
变动 类型 | 2020版 | 2022版 |
重大修改 | 上传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 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 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最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 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
5、财务信息
该项目无修改,申请机构应注意,如年度审计报告距提交申请时间较长的,请上传最近季度的财务报告。季报无强制经审计要求。
6、出资人信息
变动 类型 | 项目 | 2020版 | 2022版 |
未修改 |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实缴出资证明 | ||
无实质变化 |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 证件扫描件为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 1.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等。(高中学历证明无需提交,但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 2.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 3.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4.学历请按照学位证填写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成人高考、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其他。 |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出资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 |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出资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请申请机构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符合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及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 |
重大修改 | 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 |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承诺函 | 出资人仅为持股平台的,出资人应承诺自身仅为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 | 【删除】 |
7、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变动 类型 | 项目 | 2020版 | 2022版 |
未修改 |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 ||
无实质变化 |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 证件扫描件为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 1.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等。(高中学历证明无需提交,但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 2.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 3.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4.学历请按照学位证填写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成人高考、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其他。 |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实际控制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
重大修改 | 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 申请机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实际控制人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的,应说明原因,并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 【删除】 |
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材料 | 【无】 |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
8、高管人员
变动 类型 | 项目 | 2020版 | 2022版 |
未修改 | 高管承诺函 | ||
无实质变化 |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 证件扫描件为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 1.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等。(高中学历证明无需提交,但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 2.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 3.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4.学历请按照学位证填写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成人高考、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其他。 |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高管人员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
重大修改 | 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 | 提交申请机构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国企委派任职高管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委派任职文件; 社保缴纳记录应显示高管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 【删除,与“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材料重复,实践中律师仍需核查相关材料】 |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 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 【细化要求,扩充为“高管人员工作经验”和“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材料”】 | |
高管人员工作经验 |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 ||
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材料 |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 ||
人员稳定性 | 【无】 |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
对于私募证券类申请机构,“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材料”要求与私募股权、创投类申请机构有所不同:
变动 类型 | 项目 | 2020版 | 2022版 |
重大修改 |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 申请机构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若能提供,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该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 【细化要求,扩充为“高管人员工作经验”和“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材料”,其中“高管人员工作经验”要求同私募股权创投类】 |
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材料 |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
三
《登记材料清单》更新亮点
1、监管手段升级,部分事项从要求相关主体出具承诺函转向核查业务实质
(1)删除《冲突业务关联方承诺函》,同时明确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自然人主要出资人、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2)删除存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资人的申请机构出具的规范运作承诺函,此前基金业协会要求这类申请机构承诺:“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符合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及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3)删除《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承诺函》,转而强调申请机构应说明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我们认为,申请机构股权结构应简洁明了,并具备商业合理性。
2、提高对关联方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的要求
此前,如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要求相关方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本次修订中,协会更加关注业务实质,要求申请机构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并明确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监管手段升级。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协会新增对该类申请机构实控人股份锁定的要求,即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
3、增加对自然人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诚信信息核查事项
在过往登记实践中,我们一般要求自然人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提供无违反犯罪记录证明。本次修订增加了对这些人员的核查事项和范围,如新增要求说明上述人员“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等。我们建议,申请机构要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进行预核查,律师也要多样化核查手段,通过调查走访、网上舆论搜索并利用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核查上述人员诚信情况,确保符合协会要求,如存在协会关注诚信信息的,应充分评估事件性质及对申请机构的影响,必要时向协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简化自然人主体的学历证明材料,仅要求提供最高学历证明
本次修改,极大简化了相关自然人主体的学历证明材料,从之前要求提供高中以上学历的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修改为仅要求提供最高学历证明材料。需注意的是,对于最高学历证明材料,仍需参照修改前的标准,如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如遗失的,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5、明确高管专业能力及改造经验证明材料,关注申请机构人员稳定性
在2020版本《登记材料清单》中,仅概括性的要求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如私募股权创投类申请机构,应提供高管人员的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以及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往协会通过材料上传端口、窗口指导、反馈意见等指导申请机构需上传哪些材料。本次修改后,协会统一了对高管专业能力及工作经验证明材料的要求。申请机构可对照这些要求,组建团队,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另外,协会在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中,明确提出关注申请机构人员稳定性。我们在以往项目登记实践中就曾遇到过协会问询这一问题,对此,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可视商业考量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甚至考虑将部分实控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团队核心人员,为日后业务发展提供稳定的人才基石。
四
对申请机构的指导意义
正如基金业协会在《通知》里所说:“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整合碎片化承诺函材料,减少重复报送内容,结合登记核查实践经验,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运作特点,更新登记材料要求。”我们作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领域的成熟法律服务团队,对此感受颇深,本次《登记材料清单》修改的众多内容,正是对以往协会通过窗口指导、协会反馈意见等材料系统化、书面化的梳理,更加便利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应持续回应协会关注的投资者保护这一核心问题,结合基金业务实质,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准备登记所需申请材料,以提高登记效率。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规则的规范化、透明化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作为行业发展力量的一部分,益友也将持续跟进最近监管动态,与私募基金申请机构同行,与行业发展共呼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