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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人物 | 高级合伙人刘长伟律师:论律师的思维模式与方法

时间:2023-01-06  作者:益友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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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是律师每天都要面对的主要工作内容,写作与整理证据材料、法庭辩论,都是基于一个缜密的思维过程。任何事情都有方法,没有方法必然陷入混乱、降低效率。所以,律师的思维方法尤为重要。在20余年的执业生涯中,几乎每天都在“思考”,每一个案件如何处理、证据如何搜集与整合、法律依据是什么。现在越来越发现需要整理律师的思维方法,供法律共同体参考并与各位同行共同进步。


思维是人大脑的一种基本活动,它决定人的语言表达与行为特征。好的思维方法可以为人类解决很多疑难复杂问题,所有的发明创造最初几乎都来源于人的思维。既然任何事情都有方法和路径,那么思维的方法和路径又是什么呢?本人从理论学习与实践总结,发现思维有以下几种重要的方法 :


一、从依据逻辑还是感知,思维可以分为逻辑思维(法律推理)与非逻辑思维(内心确认)。

 

我们都知道,逻辑思维是一个冷静客观的思维方法,让人的判断和论证有理有据、具有说服力,能够得出相对正确的答案。但是为什么还会有非逻辑思维呢?律师和医生在有些方面类似,即经验,包括生活经验、工作经验等。人类的发展有一个缓慢的过程,目前碰到的问题往往都是以前经验的重演。所以经验往往给人判断事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基础。法律先贤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就是这个道理。通过人的经验而不是逻辑做出一个初步判断,即为非逻辑思维,它为下一步的缜密逻辑分析和判断打下很好的基础。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官判断案件事实时,要综合生活经验,便是非逻辑思维的法律总结。

律师最基本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逻辑分析方法做出法律判断。即首先要确定法律事实,这是一个大前提,通过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证明过程也不仅局限于人证、物证,还有一个重要的证据往往被忽略,就是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陈述影响法官。法官也会通过当事人陈述进行“望闻问切”,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做出一个基本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判断。这个判断往往决定了法官审理和判决的方向,在认定每一个证据的效力时都潜移默化的受到影响。即我们常说的“有了结果去找理由”式的判决。这不是一个错误,是基本的思维方法之一:从非逻辑思维到逻辑思维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也是通过逻辑性的思维进一步证明非逻辑性的判断的过程。‍



二、从论证的方法与过程来看,可以分为归纳思维与演绎思维方法

 

我们办理案件往往先从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出发,首先发散性思维,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尽量了解清楚。然后再进行归纳和总结,结合法律规定得出自己的判断。这是比较常规的逻辑思维方式之一,无需赘述。需要注意的是工作方法不能过度发散,因为办案时间有限,需要较高的效率,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影响不大的事实与证据可以暂时放在一边,把基本的案件事实搞清楚,不在细枝末节上纠缠(细节决定成败的除外)。二是思维和讨论过程不能过度发散,而要仅仅围绕争议焦点准备证据和法律依据,与争议焦点无关的不要“跑偏”,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冲淡主题,导致法官不知你所云、你的证明目的到底是什么。从实践经验来看,再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从三个方面即可以论证清楚,多说无益。因为人能够接受的信息量有限,需要重点突出。让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了解你的意见、依据,提高接纳你观点的机率。


三、按照思维的方向分类可以有正向思维和逆向思维

 

正向思维是我们常用的方法,即从原因推导出结果。但是律师的工作带有对抗性,优者胜出。这就要求律师要“高人一筹”。高在何处?就在于你比别人有更多的思维方法、投入更多的精力。逆向思维就是从结果出发推导出原因,而不是从原因出发得出结果。这是一个很好的复核、核实、加强印证的方法。或者是抛开正常人一般的思维方式,把一般人都认为“正常”的,假设为“不正常”,结果会怎样?这样就多一条思维方法,由此论证得出的结论更有说服力、更不易被推翻。而不是一厢情愿、单纯的从一般人角度思考问题,得出的结论往往不能胜人一筹。


四、从思维的角度出发还可以有所谓的“自我思考”与“换位思考”

 

律师工作的前提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自觉不自觉受当事人陈述的影响,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更多从维护自己一方当事人角度出发思考问题。但这样往往会有失片面。更多关注对自己一方有利的事实与法律,而忽视甚至故意回避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与依据。这样的意见很多时候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原因就是“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还需要换一个角度思考问题,才能对事实做出比较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对法律做出更全面的理解。其实,这也是提高律师胜诉率的重要一环。因为律师的观点和意见需要通过法官的支持来实现,而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必须“兼听则明”。所以,我们律师不要抱怨法官偏袒某一方,要学会“换位思考”,如果是对方、是法官,怎么看待这个事情。就很很好的理解全面情况,做出更为正确的判断。


以上的思维方法都是律师在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时刻都在我们解决问题过程中被运用。每个思维方法往往又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交叉循环往复使用,根据问题焦点所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象、已知条件等情况,选择不同的思维方法进行分析、论证。希望大家工作中多做总结、相互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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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伟

高级合伙人

david.liu@yiyo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