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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从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审核要点

时间:2022-06-06  作者:益友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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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则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截至2022年2月,协会共登记通过了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24683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126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5037家,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511家,总体管理基金规模已达203694.5亿元。目前“私募”已成为一条重要投资通道,也成为了券商、资管、公募等机构专业人员创业热门选择。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践中,协会关注的核心问题为投资者利益保护,具体体现在着重考察申请机构管理团队的投资管理能力、申请机构独立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因此,团队投资能力强、内控制度完善、无经营冲突业务可能性的公司,更能得到协会的认可。本文我们通过分析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结合团队实务操作经验,详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协会的部分审核重点,希冀对申请机构有所裨益。


一、申请机构管理团队

申请机构管理团队的资产管理能力往往决定着其是否能妥善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因此,申请机构管理团队的资质是协会审核的重中之重。

(一)

基本要求

目前,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团队的基本要求如下:


项目

证券类

股权类

1

员工人数

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全职职工,为在申请机构缴纳社保人数),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2

最少持证人员

全部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至少两名,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

3

从业资格取得

通过从业考试(科目为:《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或通过《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以及《证券投资基金》

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或通过从业考试(科目为:《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1)通过《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最近3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②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1)通过科目一考试且具备特殊条件

通过《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 最近3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②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向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2)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① 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② 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③ 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④ 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但未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向中基协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需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累计30个学时


(二)

投资岗位高管项目经验要求



项目

证券类

股权类

1

高管-基金经理项目经验要求

申请机构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并提供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的证明

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其中需特别说明的是,协会对“团队项目经验要求”一项审核标准较为严格。股权类和证券类申请机构的所需证明材料分析如下:

1、股权类


协会补正意见:根据材料清单第29款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应提供高管及投资人员主导项目募投管退全流程证明文件、项目退出情况等直接证明文件(包括体现本人的投决会签字文文件、投资协议签字、公告、工商记录、退出记录等直接证明文件,应保持材料清晰)。信贷类业务、融资类业务等与股权投资无关文件暂不认可。
针对团队项目经验,我们一般建议按照下图梳理业绩证明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该高管人员过往曾从事相关投资工作并已具备较为成熟的“募、投、管、退”能力。
图片


2、证券类


在证券类登记实践中,申请机构同样需提供投资团队过往业绩及任职经历的证据材料,材料证明逻辑与股权类类似。但与股权创投类不同的是,证券类的业绩来源可能为个人证券账户投资,也可能是证券从业人员基于职务管理资管产品的业绩,因此,在各种情况下,投资团队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也存在差异:


业绩类型

协会反馈意见

1

个人证券账户投资业绩

为完整体现投资业绩和专业胜任能力,涉及的个人证券账户投资,请提供最近3年完整的业绩情况(最近三年年均规模1000万以上),并请按照年份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此外请提供对应的个人证券账户对账单作为证明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姓名、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信息。

2

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业绩

为完整体现投资业绩和专业胜任能力,请提供最近3年完整的业绩情况,并请按照年份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此外请提供对应的自营证券账户对账单、任职公司开具的任职证明、投资决策情况邮件往来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任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或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信息、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此外请补充说明相关自营户涉及的投资具体性质及资金来源情况。

3

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业绩

为完整体现投资业绩和专业胜任能力,请尽可能提供时间较长(最近三年内)、具有一定管理规模(建议与贵机构展业计划拟募集基金相匹配,且不低于500万)、正收益的产品业绩证明,并能提供相关人员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协会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相关模块信息等材料,且应有充足的材料证明管理起始时间、管理规模和在管期间业绩表现情况


(三)

高管兼职

申请机构高管兼职也是登记实践中非常常见的问题,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在设立之初即应对于高管人员兼职情况进行梳理,如存在触碰监管红线的问题,应在申请前尽快整改,不能整改的,应当重新考虑团队组成:


协会规定

解读

1

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根据协会定义,关联方为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高管人员可在上述机构任职,但可能被要求解释这些任职的合理性及在本机构任职的胜任能力等。

2

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这一条属于强制要求,几乎没有解释的空间。

3

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申请机构应详细核查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高管人员兼职情况,如有兼职,尤其是在冲突业务机构兼职,应在申请前尽快整改。另外,如某位高管人员兼职较多,不建议作为主要投资人员申请,可作为机构顾问或其他类似角色,补充高管团队的投资经验。


(四)

团队稳定性

协会补正意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持有股份,股东也均未在机构内任职,请就后期如何保证管理团队的长期展业的稳定性及后期是否开展股权激励等计划进行说明。”

协会提出这种问题,主要关注的是申请机构说明团队稳定性。申请机构可视商业考量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甚至考虑将部分实控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团队核心人员,以增强核心团队的人员稳定性,为日后业务发展提供稳定的人才基石。


二、机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


对于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协会主要考察出资真实性及合法性,以及申请机构股权稳定性,申请机构通常需提供设立申请机构的出资来源证明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出资能力、解释股权是否为代持以及解释股权架构的合理性等。

(一)

出资来源及出资能力

根据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股东设立公司时通常不会实缴全部注册资金。因此协会主要关注实缴部分的真实性以及股东对于认缴部分的后续出资能力。我们建议提供以下材料并在法律意见书对此进行详细说明、论证:


股东类别

材料类型

1

个人股东

银行存款证明及银行流水

工资收入

房产证明(非首套)

投资收益

理财产品

持有股权

知识产权,提供商标、专利、著作权证书以及第三方的评估报告

2

法人股东

出资证明(验资报告、银行转账记录等);

审计报告和/或银行流水,房产、土地等财产性权益的评估报告


(二)

股权架构的合理性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对于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建议申请机构在申请前整改完毕。对于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当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比如可论述各个层级实际开展的业务及设置的其必要性、各持股层级设立时的商业考量。当然如条件允许,最好避免持股层级过多的情况,以减少审核通过的难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个系统性工程,既要有主干思路,也要专注操作细节。申请机构在筹建之初,应根据监管合规要求组建团队、搭建公司治理结构并制定相关制度。在申请登记阶段,则应根据监管规则,围绕协会关注的投资者保护、申请机构独立性等重点问题,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尽快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