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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药品专利制度系列(二):我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时间:2021-04-22  作者:益友天元


药品技术的价值在于其先进性和独占性,知识产权保护是医药企业的生命线。正是有了专利的保护,药企才能持续发展。一方面,专利制度保证了创新研发的稳定回报,另一方面,也吸引更多的资本参与创新研发,形成高速发展的良性循环。


诺华公司的“格列卫”,是《我不是药神》中的抗癌救命药,也是成功的畅销专利药。2013年4月,格列卫在中国的基础专利到期,同年,豪森药业和江苏正大天晴的仿制药相继上市,2014年石药集团的仿制药获批上市,仿制药使得诺华公司格列卫价格由最初的23500元/盒/月降低为约11000元/盒/月,市场份额被分走了近20%。随后,2015年其美国基础专利保护期满,太阳制药的仿制药也在美国获批上市。诺华公司2016年年报显示,格列卫销售额降低29%。可见,药品专利到期后,仿制药进入市场,原研药价格迅速下跌且市场份额被瓜分,原研药企和仿制药企竞争激烈。


02、我国药品

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初衷是为弥补药品研发以及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所占用的专利保护期,从而延长原研药的垄断期,遏制仿制药过早占据市场。


新药上市耗时长,药企

会在临床试验前申请专利


图1 新药的研发和上市


1、不同于一般商品,药品技术复杂且必须确保安全有效

  • 药品核心物质专利审查周期长

    从发明专利提出申请到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专利的周期大概是2-3年,药品专利技术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审查周期更长。

  • 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时间长

    药品直接关系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药监部门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审评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受理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到审批通过,大概需要2-3年。加上三期临床试验花费的时间,从开始临床试验到最终批准上市,耗时可能超过10年。


2、在漫长的临床试验之前完成核心专利的申请

申请保护药品活性成分的核心专利在临床试验之前。原因如下:法律角度出发,鉴于专利的申请优先原则,为防止竞争对手提前申请专利,药企通常会在研发早期申请专利;商业角度考虑,后续的临床试验耗资大时间久,在没有获得专利授权前,药企不愿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


为平衡原研药企和仿制药企的利益,

引入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


1、未建立药品专利制度时,专利到期原研药仍独占市场

图2-1


未建立药品专利制度时,药品研发、专利授权和上市注册行政审批耗时久,且都在20年专利保护期内,导致原研药的专利有效期大大减损。仿制药企等原研药专利有效期届满才能开展临床研究和准备上市注册审批,真正上市时间距离专利到期日长达数年。在这期间,原研药仍然独占市场,无形地延长了其专利保护的期限。


2、引入Bolar例外规定,保护仿制药企的利益

图2-2


2008年《专利法》引入药品专利保护例外规定(Bolar例外规定,源于1983年美国Roche公司诉Bolar公司侵犯药品专利权纠纷),从法律上明确了仿制药企在专利保护期满前为药品研发和提交上市审批准备资料而制造、使用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该规定保证仿制药能在专利到期后第一时间上市,缩短了原研药的市场独占期,极大地提高了药物可及性。

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中,增加了第五款规定,“(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至此,Bolar例外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3、设置专利期补偿,维护原研药企和公众的利益

图2-3

Bolar例外制度缩短了原研药的市场独占期,药品专利制度向仿制药企倾斜,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原研药的积极性。仿制药企可以合法地在专利到期之前准备行政审批,专利到期后迅速抢占市场。

为了平衡原研药企和仿制药企的利益,2020年《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 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 年。该规定弥补了原研药被减损的专利保护期,激励药企的创新积极性,维护公众利益。


益友思考






1、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新药,何为“新药”?

根据《专利法》规定,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但《专利法》并未对“新药”进行定义。

2015年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中,将新药由“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2020年修改后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注册分类的变化,但并未对新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等进行明确定义。2020年4月10日,在国家药品管理局药化注册司的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解读会中,指出新药的定义为“境内外未上市”,与2015年国务院44号文保持一致。

由此可见,“新药”就是指全球新,门槛很高。对新药给予专利期补偿,可以吸引药企将我国作为创新药上市首选地点。但同时,我国医药行业处于创新转型期,多数创新都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药,应该是不适用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


2、已上市的新药能否适用药品专利补偿期制度?

为了配合新专利法,2020年1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细则修改建议》)规定,专利权人请求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应当自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请求。

如该条款最终通过,意味着2021年3月1日之前已上市的新药将无权申请专利期限补偿。据悉,多家创新药企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建议:设置“过渡期”,将适用对象溯及至2018年4月以后上市的新药。主要理由是在2018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在中国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给予最长5年的专利保护期补偿”。


3、药品专利补偿期限内的专利保护范围,还是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为准吗?

《实施细则修改建议》新增第八十五条之六: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新药,且限于该新药经批准的适应症。

如该条款最终通过,则意味着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不再是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为准,而是在专利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将其进一步限缩至获批用途的上市药品。



《专利法》第43条对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新药”的定义、“发明专利”的范围、补偿期限的计算方法等实体问题,以及提出申请的主体、时限、途径等程序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部门将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加以规定。我们将持续关注,如您希望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