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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企业老总又双叒叕收到了侵权警告

时间:2023-05-19  作者:益友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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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软件正版化是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不少企业多次收到纸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各种形式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警告,或者反复“协商”要求接受软件销售方案,或者恐吓提出巨额索赔,甚至威胁将查封银行账号,也有的收到律师发送的以示维权的律师函。


软件正版化作为一种销售策略,可能为销售代理机构的私自行为,亦不排除诈骗嫌疑。2021年12月,中国某协会在协会内发布通报:因会员单位不断收到署名为某软件公司的各种函件以及骚扰电话等,协会牵头向公安机关投诉。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软件公司在国内没有直接销售相关软件的权利,涉及强迫交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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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们收到了客户转发的自称是软件公司人员发来的短信,如上:


益友分析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犯著作权。如企业存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并处罚款;触犯刑法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到短信的是一家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初步沟通,我们认为即使是企业存在个别员工使用盗版软件,也不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企业既没有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向公众传播,故不存在触犯刑法的可能。但发送短信方不仅提到了CAD,还说“包括微软、三维都会被查……”,其言外之意,你如果不买我的CAD,我就去举报你们的微软等其他软件问题。明显是以打击盗版为名,制造恐慌从而达到实现软件销售的目的,这已经不是“维权式销售”而是 “恐吓型销售”。

企业维权天经地义,法律保护合法的维权行为,但不当的维权方式本身已触犯法律,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诈骗或强迫交易罪。比如“专利权敲诈第一案”, 法院认为,李某某依据伪造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虚构专利请求权基础,提起专利诉讼并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益友建议


企业在接到类似警告函后,最不可取的做法就是立即电话联系对方。通常警告函是简单通知“你未经许可使用了我的软件,希望你尽快正版化”,没有其他实质性的内容。如果企业主动联系发函方,对方正好抓住机会诱导企业承认使用盗版软件,对通话进行录音取证。另一方面,企业也不要把警告函放一边,采取“视而不见”的做法。益友律师建议:

1、核实发函方的身份,审核文件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有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包括材料是否盖章,涉及到的电话和邮件是否是软件公司的电话,涉及的联系人的身份是什么(可能是自称法务的销售人员)。

2、展开自查,核实是否存在警告函描述的软件使用行为。

3、根据不同的自查结果准备应对方案:

(1)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正版软件或者根本没有使用相关软件,应明确告知发函方不存在侵权行为;

(2)如发函方持续发函或通过各种方式不断骚扰,企业可以催告其行使诉权,如发函方收到催告后未撤回警告、提起诉讼或者继续提出侵权警告的,则企业可以提起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诉;

(3)如果企业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应立即卸载停止侵权,在统计所需数量后通过官方渠道购买正版,也选择合适的免费软件替代付费软件。 

4、制定软件使用和管理制度,避免员工私装盗版软件,以尽到审慎管理义务。


 
 

我们呼吁企业应当尊重知识产权,购买并使用正版软件,但对于以威胁恐吓方式推销软件的不正当行为,也应当勇敢说不。收到软件侵权警告函时无需恐慌,无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均应结合实际情况准备应对策略,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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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莹

合伙人

angela.shi@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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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洁

资深律师

jane.yao@yiyo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