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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知识产权合规之著作权刑事保护-从“第一弹APP”到“人人影视字幕组”

时间:2022-04-28  作者:益友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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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月与11两款颇受资本市场娇宠并已进行多轮融资的互联网平台—— 第一弹APP”“人人影视字幕组涉嫌侵犯著作权被依法刑事追责。

案件回顾

1、“第一弹APP”案件

2014年7月,被告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干公司”)注册成立,设立“第一弹”手机客户端APP。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第一弹”APP增设剧集板块,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外传播大量侵权影视剧集,并通过收取广告费、会员费等方式非法牟利。被告人王某担任斯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CEO,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查,被告人王某任职期间,斯干公司通过“第一弹”APP传播侵权影视剧集14216集。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斯干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2、“人人影视字幕组”案件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并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并通过涉案网站及客户端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用。经查,被告人梁某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及没收供犯罪使用的个人财物。

实务操作建议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多互联网平台通过提供内容服务吸引用户,增强用户粘性。近年来,面对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侵权犯罪行为不断增多的趋势,我国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出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罪规制范畴,同时提高了涉及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法定刑上限。以上两平台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相关负责人也未免获罚。

因此,对于提供内容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应注意提高著作权合规意识,并通过内部流程控制减少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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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著作权合规培训

对于内容发布、运营等岗位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包括进行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普及,提高关键岗位员工对于著作权合规的认识,防止因员工认识不足造成的公司著作权侵权、甚至刑事追责风险;

2、内部流程控制

在相关内容发布前,公司应进行充分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确认相关内容合法权利归属、获得相应授权;进行内容发布后,若收到相关投诉,应及时跟进处理,立即清理相关未经授权的内容,避免著作权侵权。

作为内容服务提供商,在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著作权作为公司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图文、艺术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可以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应当采取作品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合法合理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发挥公司无形资产的力量,增强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


相关法条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入罪与量刑标准


入罪标准

量刑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

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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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蕲

执业律师

quentin.cai@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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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浩

执业律师(常熟办公室)

jiahao.wu@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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