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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时间:2022-01-17  作者:益友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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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践需要,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推进完善基础性制度,形成体例科学、层次分明、规范合理且协调一致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
      就分拆上市规则层面,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7号,以下简称《境内分拆规定》)和《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境外分拆通知》)进行了修改、整合,形成一项规则,名称为《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拆规则》)。‍







一、起草背景


2004年,证监会制定发布《境外分拆通知》,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A股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到境外上市。2019年,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证监会制定发布了《境内分拆规定》,开展上市公司分拆到境内上市试点。考虑到分拆到境外上市与分拆到境内上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类似,《境内分拆规定》亦是在充分借鉴《境外分拆通知》基础上形成的,并做了系统优化,两者机理同源、一脉相承、规范目标一致,因此,对两项规则进行整合没有法理冲突和障碍。同时,针对两项规则适用过程中市场反映的实践操作问题,证监会以整合为契机,结合市场发展实际一并做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分拆规则》整合了《境内分拆规定》和《境外分拆通知》,条文形式有所调整,但内容和框架与两项规则基本一致,仍然围绕分拆条件、分拆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把关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主要修订包括:



01

统一境内外监管要求


《分拆规则》统一了境内外分拆监管要求,与现行《境内分拆规定》尽量保持一致,体现最新监管精神。对境外分拆而言,条件方面略有增加,程序方面更加严格,披露方面明确比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办理。


02

明确和完善分拆条件


针对市场反映的问题,明确“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计算标准,董事、高管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认定依据等。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业发展,《分拆规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03

调整监管职责的规定形式


考虑到“证券交易所逐步完善有关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证监局出具监管意见”等属于监管内部授权、分工事项,《分拆规则》删除了相关内容,证监会将通过其他形式予以考虑和明确,实践做法与目前不会有大的变化,以保障分拆的持续有效监管。

附:相关规则分拆条件新旧对比

类型

境内分拆

规定

境外分拆

通知

分拆规则

上市主体

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
------
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盈利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本规定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本规则所涉净利润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依据)

净利润、净资产比例

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不得分拆

同业竞争及独立性

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 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董事、高管及关联方持股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的不得分拆,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分拆,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违规及处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募集资金投向及业务禁止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
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不得分拆,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不得分拆;
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得分拆;
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得分拆;
募集资金投向是指上市公司向子公司增资或者提供贷款,并以子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作为判断标准。上市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贷款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占净资产的比例,可以按照每笔借款使用时间长短加权平均计算




注:根据公开信息,截止12月02日,2021年新增21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分拆子公司发行上市的预案。其中,北交所开市之后,南钢股份很快披露分拆所属子公司钢宝股份至北交所上市的预案,成为首例拟分拆在北交所上市的案例,但因信批未同步构成信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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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非

合伙人

allen.he@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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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颖

执业律师

dorothy.xu@yiyo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