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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跨境电商警惕平行进口商标侵权风险

时间:2021-11-11  作者:益友天元



引  言

如果您是一位跨境电商经营者,或是海淘直播带货达人,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您所销售的商品中可能存在平行进口商品。

平行进口就是销售假冒商品?

平行进口商品与其他进口商品的区别是什么?

销售平行进口商品为什么存在商标侵权法律风险?

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繁荣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如果您还没有关注这些问题,不经意间可能就“踩雷”了。


在WTO官方网站的术语表中,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被解释为“未经过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商标权人或专利权人)的同意,将在国外合法生产的商品(即非盗版)进口到国内。部分国家允许,而部分国家则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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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何以有“平行”之说?



平行进口并非法律概念,但WTO对“平行进口”的解释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商标权也不例外。所谓地域性,是指商标仅在注册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即一国的商标仅在该国受法律保护。

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同一个权利人将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注册,该权利人在不同国家所享有的商标权也是相互独立的。商标权利人在一国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在该国之外产生效力。简单而言,平行进口是指没有获得进口国知识产权[i]权利人授权(以下简称“授权”)的进口销售方式。平行进口商在没有获得进口国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境外进口产品,且履行了合法的入境手续,所以,平行进口的进口渠道与授权经销商的渠道相“平行”,平行进口的商品不是假冒商品。

当相同的商品在境内外市场存在价格差时,进口商通过平行进口的方式从境外进口相同的产品到国内销售,以获取更高的利润。此外,国内授权经销商因各种原因未能引入国内的商品,也会通过平行进口进入国内市场,例如天津港的平行进口车市场,销售很多国内4S店没有引进的稀缺车型。自由贸易环境下,市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平行进口已经成为跨境货物贸易的一种常见方式。 

[i] 本文特指商标权。



//  平行进口为何惹商标侵权争议?



天津市高院在《关于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南》(以下简称“天津高院审判指南”)中定义平行进口为:“未经我国商标权利人同意,从境外进口,销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且进一步说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由商标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投放到境外市场的合法商品,也称‘真品’”。
虽说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真品”,但近年来平行进口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屡见不鲜。跨境电商贸易全球无界限,但商标权存在地域性。无界限和地域性的矛盾,正是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贸易全球化背景下,企业进行商标全球布局,在商品拟进入的各个国家或地区分别注册相同的商标,而从境外进口真品的行为没有得到进口国商标权利人的同意,所以商标权利人对“平行进口”持否定态度,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引发法律争议。




//  商标权用尽原则能解决争议吗?


在涉平行进口商标纠纷中,“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常被平行进口商用作抗辩理由。商标权利用尽,也称商标权穷竭,是商标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吴汉东老师定义为“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即告终结,再无权以商标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商标”[ii]

商标权有地域性,那么权利用尽原则的范围是国内还是国际呢?对该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将直接影响到对“正品的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的认定。如果商标权仅能在国内用尽,则未经许可在另一国家或地区销售标注有该商标的商品即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商标权在全球范围内都已用尽,则在另一国家或地区销售标注该商标的商品不构成侵权。

在国际法上,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不同利益和立场,TRIPs协定回避了权利用尽原则能否适用于国际贸易这一问题,协定第六条“权利用尽”规定:“就本协定的任何规定而言,在遵守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用尽问题。”

我国《商标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援引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2019)闽02民初768号判决书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合法途径进口,该行为符合平行进口商品的情形。因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实现了商标的商业价值,无正当理由下,不能再阻止他人进行二次销售或合理的商业营销。(2018)渝01民终1319号判决书认为,商标权利用尽规则应当是市场自由竞争所必须存在的基本规则之一。被告销售的商品系平行进口的商品,平行进口商作为转售者,本质上是合法商品的零售者,不管该合法商品的零售者是权利人还是权利人将商品投放市场后的其他零售者,在权利义务上都是一致的。被告的销售真品的行为并没有割裂商品和商标权人之间的联系。 

[ii] 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第4版,第264页。


//  什么样的平行进口不侵权?


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产生于国际自由贸易发展的大背景下,与国家外贸政策、商标权人全球市场布局和消费者利益密不可分。2016年最高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及“妥善处理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合理平衡消费者权益、商标权人利益和国家贸易政策”。天津高院审判指南也明确,“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维护商标权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为原则,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个案的具体事实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评判”。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前述基本原则,审查具体个案案情,分析进口商品的销售是否对国内商标权利人或者国内商标的功能造成实质性影响。

通常情况下,平行进口并销售商品,在不改变原包装、不损害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质量保证功能和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功能的前提下,不认为构成侵权。


//  跨境电商经营者如何防范商标侵权风险?


跨境电商经营者应积极防范平行进口商标侵权风险,具体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1. 核实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是否一致(或者是关联公司)。如果进口国、出口国的商标权人不一致,则进口销售行为就成为了普通的商标侵权行为,无法以商标权权利用尽进行抗辩。

2. 境外采购环节中,核实商品是否由商标权利人或者其许可的代工厂生产。如果无法核实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或其许可的厂商,则商品本身非“正品”,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3. 对平行进口商品进行溯源,确保从合法渠道进口商品并依法履行海关税务等手续,保留合同、付款凭证和报关单等材料。

4. 保持进口商品的原始状态,对商品不翻新、不改装、不分装、不磨码等,避免平行进口商品的实质性差异。

5. 避免在平行进口商品的中文标签上对外文商标擅自进行中文翻译。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规定在进口时必须对外文商标进行中文翻译, 应谨慎加贴中文标识,避免商标侵权风险。

6. 宣传销售时,明示产品来源和差异,如标注“平行进口”,在商品简介中适当说明平行进口产品与授权产品的差异性,尤其是在包装、售后服务等。

7. 仅在电商平台经营所必需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商标,不在网站招牌位置突出使用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不在介绍相关商品外使用其商标。超范围使用,如将网店装饰为某品牌的旗舰店,则涉嫌商标侵权。




尽管司法实践基本认可符合条件的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但并不意味着平行进口商们可以“高枕无忧”。我们注意到,也有一些平行进口案件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对此,我们将在下篇中进行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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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莹

合伙人

知识产权和高科技部负责人

angela.shi@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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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 程


资深律师

pierre.gu@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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