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友视点 | 员工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之锁定期规则问题简析
时间:2021-01-30 作者:益友天元
引 言
完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已被提升至完善资本市场体制机制的新高度,这两项措施也已成为拟上市公司绑定核心骨干、彰显发展信心、建立长效激励的选择。
为此,相当数量的拟上市企业选择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方式设立持股平台[1],鉴于上市板块差异、减持规则因其重要性既有专门性规则亦散见于各上市规则中,此类持股平台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长短容易混淆,特作此文,试析适用规则及可能结论。
问题由来及常见情形
公司上市前,为实施员工持股或出于小股东归集管理之目的,往往会设置有限合伙制的持股平台;同时,出于控制权集中、管理简便原则,担任持股平台控制人的人选往往集中于实际控制人或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
根据法规及现有案例,概括而言,对于本文所聚焦的持股平台所持有的上市前股份的锁定期问题存在以下几种结果:
(一)由实控人或控股股东担任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锁定期为36个月;
(二)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系实控人或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在科创板和创业板规则中直接明确了锁定期为36个月,在其他板块规则中未作出直接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均承诺36个月的锁定期;
(三)上市时尚未盈利且不盈利状态持续的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符合(一)和(二)情形其一的持股平台的锁定期可能超出36个月;
(四)非属于以上三者情况的,原则上锁定期为12个月,但科创板情形下,由于在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一节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2.4.9),在此情形下,如果GP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同时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为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平台,是否应当同时遵守GP由于职务身份而受到的减持限制,则有待规则的进一步明确和更多实践案例的探讨。
下文将对相应规则和适用进行探讨。
主要法律规则及案例
规定名称 | 条文及概述 |
公司法(2018年修订) | 【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第一百四十一条) (1)IPO前已发行的所有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股票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证券法(2019年修订) | 【证券的转让限制】(第三十六条) (1)针对证券的限制: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于转让期限的限制。 (2)针对特定范围内的股东的限制: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IPO前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股份时,不得违反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 【适用规则】(第三条) (1)遵守法律法规中的限制 (2)遵守已作出的转让承诺 【大股东(持股5%以上)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第六条) (1)本身或上市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前述机构作出处罚/判决后未满6个月。 (2)本身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第七条) (1)本身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前述机构作出处罚/判决后未满6个月; (2)本身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同交易方式的减持限制】(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交易所规则之一: 沪深二市分别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 | |
交易所规则之二: 沪深二市分别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可能退市时的减持限制】 因违法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IPO前已发行的所有股份的减持限制】 (1)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受同一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适用本款) 注:两个交易所规则基本一致,不再分别详述和援引条款编号。 |
交易所规则之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2.4.3) (1)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第4个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的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2)公司实现盈利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所有公司】(2.4.4;2.4.5)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受同一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豁免适用本款) (2)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可能退市时的减持限制】(2.4.7) 因违法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股份减持合并计算持股的范围】(2.4.9) 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
交易所规则之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所有公司】(2.3.4)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受同一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豁免适用本款) 【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2.3.5) (1)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第4个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的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2)公司实现盈利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可能退市时的减持限制】(2.4.7) 因违法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者处罚决定或生效裁决显示未触及违法退市之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
由上表可见,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规则,同一板块不同交易所之间的规则差异很小,但不同板块之间的规则差异较大,根据上述差异化的规则安排,我们可以将上市公司分为三大类别: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并以若干案例展示不同板块上市公司持股平台的锁定期,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板块 | 企业简称/证券代码 | 备注 |
1 | 主板 | 神通科技 605228 | 首发前,设有仁华投资作为核心员工持股平台(实控人担任GP),平台持股锁定期承诺为36个月。 |
2 | 新亚电子 605277 | 首发前设有乐清弘信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担任GP,实际控制人为LP之一),平台持股锁定期承诺为36个月。 | |
3 | 中小板 | 兆威机电 003021 | 首发前设有聚兆德投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高级工程师担任GP,实际控制人为LP之一),平台持股锁定期承诺为12个月。 |
4 | 思进智能 003025 | 首发前设有田宽投资和心大投资两个持股平台。上述两平台合伙人中没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平台持股锁定期承诺均为12个月。 | |
5 | 创业板 | 屹通新材 300930 | 首发前设有慈正投资(发行人监事会主席担任GP)作为持股平台,平台持股锁定期承诺为12个月。 |
6 | 秋田微 300939 | 首发前设有春华赋、秋实赋、谷雨赋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的监事担任GP)。平台持股锁定期承诺均为12个月。 | |
7 | 科创板 | 派能科技 688063 | 首发前设有中派云图、上海晢牂、派能合伙三个员工持股平台。 上海晢牂、派能合伙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平台持股锁定期承诺为36个月。 中派云图(GP为发行人的已离任前董事长)作为平台,平台持股承诺锁定期为12个月。 |
8 | 富淼科技 688350 | 首发前设有鸿程景辉、翔运富通、瑞和润达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的董事长担任GP,非实控人、非控股股东、未直接持股),平台持股锁定期承诺均为12个月。 |
规则适用
持股平台本身是上市公司的机构股东,同时鉴于其应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特殊性,其普通合伙人一般同时具有特别的身份,分析应适用锁定期的相关规则时,须考虑不同的组合情况。
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GP)类型 | 有限合伙人(LP)类型 | 持股平台锁定期 |
控股股东、实控人 | 控股股东、实控人 | 一般为36个月,但须注意: (1)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上市时已盈利、或者未盈利但上市后36个月内已实现某一会计年度盈利的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36个月; (2)上市时未盈利,且未盈利情况一直持续的科创板/创业板公司,前3个会计年度不得减持;第4个和第5个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控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每年可以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上市时未盈利,在上市后36个月之后、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之前实现某一会计年度盈利的科创板/创业板公司,锁定期为上市后至实现盈利前,并且在第4个和第5个会计年度时,控股股东、实控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每年可以减持2%的首发前股份。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核心技术人员 | ||
其他人员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控股股东、实控人 | 一般为12个月,但须注意: (1)减持规则仅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持股,该等持股平台本身的锁定期为上市后12个月; (2)但是,在科创板的规则中,对于股东所持股份的范围,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如果作为GP的董监高本身为公司的直接股东,按照前述合并计算要求,持股平台是否纳入该等人员的减持限制内,尚待更多案例的研究。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核心技术人员 | ||
其他人员 | ||
核心技术人员 | 控股股东、实控人 | 一般为12个月,但须注意: (1)科创板将核心技术人员纳入限制减持的人员范围。 (2)如果作为持股平台GP的核心技术人员本身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按照科创板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的规定,其担任GP的持股平台是否纳入该等人员的减持限制内,尚待更多案例的研究。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核心技术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控股股东、实控人 | 12个月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核心技术人员 | ||
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