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友视点|中美关税上调,合同该怎么办?
时间:2025-05-22 作者:益友天元

一、前言
2025年4月2日,特朗普签署“对等关税(Reciprocal Tariff)”行政命令1,向其主要贸易伙伴加征额外关税,其中对所有进口到美国的中国商品征收34%的额外关税,于2025年4月9日凌晨生效。
2025年4月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2025年4月7日,特朗普在Truth Social 发帖3 “若中国在2025年4月8日前不撤回其加征的34%关税,美国将从4月9日起对中国额外加征50%的关税。另外,将终止中美所有的会面谈话。”
2025年4月8日,特朗普签署“对等关税修正案(Amendment to Reciprocal Tariff)”行政命令4, 将之前征收的34%额外关税上调为84%,且该上调于2025年4月9日凌晨生效。至此,美国政府对所有进口到美国的中国商品征收的关税达104%。
二、关税上调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一)中国法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定
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若发生不可抗力,法律后果对于受不可抗力影响期间,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履约不视为违约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情势变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若需援引“情势变更”,则法律后果是双方可先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美国法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定
美国法下不存在“情势变更”这一法律术语,存在“不可抗力”这一法律概念,但无成文法对“不可抗力”做出规定,其适用主要依赖于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如果商业合同中包含不可抗力条款并明确规定了具体的事件,当合同一方遭遇此类事件时,通常能够成功主张不可抗力。
如果合同中未对“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作明确约定,合同当事方往往比较难直接主张适用,但可尝试依据“《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615条:履行不能(Performance as agreed has been made impracticable)”、“《合同法(第二次)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第261条:履行不能(Performance is made impracticable), 第265条:主要目的无法实现(Principal purpose is substantially frustrated)”等相关规定来抗辩。
(三)关税上调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和/或情势变更
关税上调也并不必然构成情势变更,是否构成情势变更需根据其构成要件并结合具体合同情况来判断。具体考虑因素包括:关税调整的时间(即是否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但履行前)、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以及关税调整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建议公司及时寻求法律专家的帮助,判断是否可以适用相关规定,从而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三、对已签订合同与未来交易的建议
(一)请及时核查双方已经签署的合同中的适用法律(包括是否适用CISG)及是否对关税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1. 如有约定,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往往会依照合同约定执行。这些约定包括明确的关税承担约定,也包括整体税费承担的约定,以及通过贸易术语来判断关税承担的方式。
2. 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的关税承担约定,则建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提出合理诉求。例如,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或延迟合同履行以观望后续关税政策的变化,这一建议考虑了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
3. 如果合同未约定关税承担,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合同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建议公司可尝试引用《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对于未来的交易,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提前细化关税相关条款,明确关税的承担方、约定风险分配机制和补偿原则,从而避免因关税调整导致合同履行争议。
结
语
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背景下,关税上调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不可忽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关税问题,尤其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关税的承担方及相关风险的分配。此外,面对关税上调可能导致的履约困难,企业应加强与缔约方的沟通与协商,及时调整合同条款或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和法律保障,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关税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以期对广大企业及时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建议从而应对相关风险。
信息来源:
1. Regulating Imports with a Reciprocal Tariff to Rectify Trade Practices that Contribute to Large and Persistent Annual United States Goods Trade Deficit,网址链接: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4/regulating-imports-with-a-reciprocal-tariff-to-rectify-trade-practices-that-contribute-to-large-and-persistent-annual-united-states-goods-trade-deficits/ 最后访问于2025年4月8日。
2.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网址链接: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4/t20250404_3961451.htm 最后访问于2025年4月8日。
3. 网址链接:
https://truthsocial.com/@realdonaldtrump/posts/114297331052690348 最后访问于2025年4月8日。
4. AMENDMENT TO RECIPROCAL TARIFFS AND UPDATED DUTIES AS APPLIED TO LOW-VALUE IMPORT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网址链接: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4/amendment-to-recipricol-tariffs-and-updated-duties-as-applied-to-low-value-imports-from-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最后访问于2025年4月9日。
5.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网址链接: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4/t20250409_3961684.htm 最后访问于2025年4月9日。
张海燕
管理合伙人
sara.zhang@yiyou.com.cn
段俊芳
上海办公室
执业律师
junfang.duan@yiyou.com.cn
免责声明:
以上资料仅供您参考和信息分享,不能被视为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就任何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在没有获得本所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本文内容不应作为您行动或不行动的依据,我们亦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如您有任何具体法律问题或法律委托事务,请您与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