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友视点|私募基金涉执行的九个疑难问题(上)
2024-07-18
本文以执行程序中涉及的私募基金相关疑难问题为切入点,重点围绕执行程序中基金财产独立性异议与审查问题进行讨论,并作适当延伸。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条规定,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公司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因其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且基金自身和基金财产经登记公示,较少出现非因基金本身债务而涉及执行基金财产的情况。但在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基金募投管退均由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合同约定、由管理人以自身名义作出,诸如开立账户、签署...